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7253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新兴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樊孜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与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从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 菲
书 记 员 刘丽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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