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32民初101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申请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新兴东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183212099。
法定代表人:樊孜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广场南路南侧、三合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CUBWH4B。
负责人:郄利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冀0532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春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