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32民初1010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申请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新兴东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183212099。
法定代表人:樊孜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广场南路南侧、三合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2MA0CUBWH4B。
负责人:郄利国,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乡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春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周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