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保一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4027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天保一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万达家园200米(外环北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汝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北京中咨(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新兴东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樊孜兵。
被告:***,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天津市天保一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本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保一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顺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撤回起诉的前将诉讼请求金额330180.4元变更为1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保一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 蕊
审判员 王晓飞
审判员 吴迎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白云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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