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禹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5民初58号
原告滨州市禹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滨州市禹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禹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 治
书记员 李思铭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