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鲁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民终2219号
上诉人鲁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覃铁勇、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鲁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鲁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8元,减半收取9794元,由上诉人鲁强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安广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刘增凯
书记员  许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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