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2423号
原告: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稷山村天王圩巷63号。
法定代表人:潘群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星,上海赢火虫(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菀坪东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可军。
被告: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67元、保全费3287元,合计7954元,由原告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金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