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一路领先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78号之三
原告:苏州一路领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联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夫志,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街道菀坪社区菀坪东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可军。
被告: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一路领先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一路领先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一路领先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61元,由原告苏州一路领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国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文倩
书 记 员 李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