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3民初48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凤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罗凤顺与被告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1295元,由原告罗凤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