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11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江背村49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辉,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度假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岑建忠,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11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5万元、违约金以及案件受理费用7386元。本院于当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等协商签订《协议书》,达成以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桂林市雁山区环球名胜B2-2#201、202、203、303;45#401、68#601、75#1102号共7套商品房按比例抵扣相关案件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即(2019)桂0311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88万元、案件受理费7018元;(2019)桂0311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工程款2936576.55元、案件受理费17006元;合计4797986.55元。抵扣金额为人民币3063683.8元,具体如下分配:(2021)桂0311执恢73号案件抵扣金额为611324.76元;(2021)桂0311执恢74号案件抵扣金额为566392.31元;(2021)桂0311执恢75号案件抵扣金额为1885966.73元。
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我院提出明确意思表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上述三个案件只需要法院执行到位1854302.75元[即(2021)桂0311执恢73号案件金额为369250.23元,(2021)桂0311执恢74号案件金额为344676.99元,(2021)桂0311执恢75号金额为1140375.53元]即可执行完毕结案。
2021年10月11日,我院分别向申请执行人转付执行款369250.23元、344676.99元、1140375.53元共计1854302.75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分别承担执行费12974元、12270元、35056元。
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上述三个案件执行案款已全部厘清发放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执行完毕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11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育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奉仰鸿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