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6民初1183号
原告:永福县崇高汽修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百寿镇寿城村西门上屯锅底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6MA5NKQNM3C。
经营者:***,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江背村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155613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知,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
被告:***,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
原告永福县崇高汽修厂诉被告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2022年7月25日,原告永福县崇高汽修厂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福县崇高汽修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福县崇高汽修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永福县崇高汽修厂负担。
审判员 覃 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