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执44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江背村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6155613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西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玉梧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794308460B。 法定代表人:余动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4民终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向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1,492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上述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0,965元。 在本案诉讼保全阶段,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查封属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镇**道**号**幢**房**。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以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2.向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镇**道**号**幢**房**幢**房房屋二套;5.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裁定对属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镇**道**号**幢**房**采取拍卖措施,经二次拍卖,最终买受人***以292584.73元的最高价格竞得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182号F幢903房;6.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裁定对属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镇**道**号**幢**房**采取拍卖措施,经二次拍卖及变卖,最终买受人***以291323.78元的最高价格竞得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西南大道182号J幢1403房;7.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裁定对属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镇**道**号**幢**房**采取拍卖措施,经二次拍卖及变卖均无人竞买流拍,最终变卖流拍价为290735.62元;8.2022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以最终变卖流拍价为290735.62元接收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镇**道**号**幢**房;9.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元。 本次执行程序,共执行到位金额924644.13元,缴执行费10965元;将买受人***代缴的应由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税款28774.27元退还给买受人***;将买受人***代缴的应由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税款28650.3元退还给买受人***;将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1165.29元发放给广西联合拍卖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广西信宇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镇**道**号**幢**房以290735.62元的价格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将案款564353.6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4民终14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园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知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