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执保109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明,津市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国网电力(湖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危芬芳。
被保全人:***,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国网电力(湖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湘0703民初3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国网电力(湖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0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国网电力(湖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肖湘朋
代书记员 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