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1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国网电力(湖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危芬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网电力(湖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国网电力(湖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