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03民初3722号
申请人:**,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明,津市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国网电力(湖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区火炬城**团**。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网电力(湖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国网电力(湖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湖南省晟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国网电力(湖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红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灿红
书记员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