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超鼎机电有限公司与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18400号
原告:浙江超鼎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81802056U
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泵业集聚点二期(温岭市雄伟仪表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灵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庆,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系浙江超鼎机电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02155P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34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卫斌
原告浙江超鼎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超鼎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超鼎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超鼎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