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772号
申请人:昆明而治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与昌宏路交叉口宏盛达五金机电市场11幢1-3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67146100Y。
法定代表人:赵洪琴。
被申请人: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02155P。
法定代表人:杨卫斌。
申请人昆明而治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昆明而治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5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1770元,申请人昆明而治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