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3950号
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708680442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镇张官营丽水天锦二期2幢
委托代理人:***、赵洋,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349号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1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193元,另25元由原告云南腾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褚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