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回龙水电站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6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回龙水电站。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回龙水电站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16民终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回龙水电站的部分再审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罗婷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