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7执331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向阳南路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061113885H。

法定代表人:谭榕葵。

被执行人: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47075934790。

法定代表人:朱文国。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海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终6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履行工程款40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15240元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经本院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在辖区内的户籍、民政、车辆、不动产、银行等信息,并委托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穷尽调查措施。

1、提取被执行人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应收的工程款157311.05元。

2、冻结了被执行人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惠州惠城支行的账号(20×××18)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2020/06/22-2021/06/22);冻结了被执行人和平县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和平县支行的账号(44×××91)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2020/06/22-2021/06/22)。对上述账户予以扣划,得款176886.2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共执行到位334197.25元,除向国库上缴执行费4913元外,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329284.25元。

2020年11月13日,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制作了执行笔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穷尽财产执行措施后,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7执3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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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夏毅雄

审判员  潘 欣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