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某某钢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1229号之一
原告:和县**钢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晨兴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和县**钢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被告芜湖晨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钢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9元,保全费1595,合计3834元,由原告和县**钢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