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少林武术学校,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后洞村上清宫北。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后勤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8月27曰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黄河路南延伸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洛阳市少林武术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2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洛阳市少林武术学校与被告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因此,被告洛阳市少林武术学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市少林武术学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洛阳市少林武术学校上诉称,1、***明知约定的为仲裁管辖;2、“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应突破承包人与发包人的约定;3、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确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基于原告的起诉启动,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被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需经实体审理确定。本案系***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对洛阳市少林武术学校发包给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洛阳市少林武术学校相关建设工程建设完毕并交付后,由于有关工程款项未能受偿,而要求所列原审被告予以支付所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不是洛阳市少林武术学校与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主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适用于***主张权利的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