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371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兴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20号6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史亚丽,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陈**光大道与华阳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宋永堂,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文学,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本院执行的河南兴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明松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04执3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新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长松
书记员马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