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525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秀水办事处陈**光大道与华阳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宋永堂。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11月20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525执8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宝童
审判员 沈 非
审判员 祝遵鹏
二0二0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