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市少林武术学校、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02民初1076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矿立,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杰,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少林武术学校。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上清宫北。
法定代表人:陈增伟,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典鑫,该校后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波,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黄河路南延伸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宋永堂。
第三人:梁备战,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第三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六街坊建业壹号城邦**幢*单元1-1302。
负责人:徐松召。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少林武术学校、河南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梁备战、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 伟
审 判 员  袁玲玲
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