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178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
被执行人:**,男性,1990年06月23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尚晓花,女性,1984年02月18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锦达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岚川府村。
法定代表人:苏美现。
被执行人:李洪亮,男性,1976年10月02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喜针。
被执行人:长葛市中汇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秦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尚晓花、长葛市锦达瓷业有限公司、李洪亮、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葛市中汇油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尚晓花、长葛市锦达瓷业有限公司、李洪亮、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葛市中汇油脂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