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执恢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亮。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
被执行人:李洪亮,男性,1976年10月0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洪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如下:一、被告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洪亮应当偿还原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50000元款项,二被告于2019年6月4日偿还原告100000元、2019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1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450000元。二、如果二被告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即为两清;如果二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则原告可以以二被告未清偿的总数额(650000元减去已清偿数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清偿的总数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金额很少变动,有余额账户已作冻结处理,多次查询无执行价值。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未查到上述被执行人房屋(房产)的相关登记资料。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信息。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卷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5.线下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公积金、不动产,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线下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房产信息。
6,通过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联系不到本人。
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向被执行人送出限制消费令通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王新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