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31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39525XD,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毅可,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长葛市锦达瓷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436412-2,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岚川府村。
法定代表人:苏美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美现,男性,1968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987103539,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洪亮,男性,1976年10月02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女性,1984年02月18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豫1082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葛市锦达瓷业有限公司、苏美现、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洪亮、***在金融机构或相关单位的存款或收入850000元(以后利息及其它另计)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需继续冻结、扣押、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冻结、扣押、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红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