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亮,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豫1082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偿还原告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50000元款项,二被告于2019年6月4日偿还原告100000元、2019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1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450000元。二、如果二被告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即为两清;如果二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则原告可以以二被告未清偿的总数额(650000元减去已清偿数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清偿的总数额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38元予以扣划,并于2020年7月31日支付于申请人。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要求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082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明欣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