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82财保307号
申请人: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海亮
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2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780565851
被申请人: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亮
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南侧(金庄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987103539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请人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新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东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申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