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4191号
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绿地原盛国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DHAQ2P。
法定代表人轩艳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粱显东、吴红娜(实习),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方圆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5988229M。
法定代表人张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永庆,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方圆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850元,减半收取22925元,由原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