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圆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等与***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274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许喜山,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石金喜,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李兵录,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程会昌,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程来书,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桑学堂,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桑俊录,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岳志奇,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刘元飞(曾用名:刘永飞),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常振东,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表人:***,同上。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安庆,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河南方圆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第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领。
原告***、***、许喜山、***、石金喜、李兵录、程会昌、程来书、桑学堂、桑俊录、岳志奇、刘元飞、常振东与被告***、河南方圆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许喜山、***、石金喜、李兵录、程会昌、程来书、桑学堂、桑俊录、岳志奇、刘元飞、常振东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喜山、***、石金喜、李兵录、程会昌、程来书、桑学堂、桑俊录、岳志奇、刘元飞、常振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尚未缴纳,故不再收取。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