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2328号
原告:王波,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承莹,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洪启。
原告王波与被告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王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2139500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逾期返还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日,被告授权委托其员工何某某与原告签订《陕西省渭南高新区东区西部(南区、北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分项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陕西省渭南高新区东区西部(南区、北区)基础设施项目”的电力土建工程。2019年11月26日,双方就渭南高新区东区电力管廊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原告班组完成工程量为1039米,后原告又完成一个5.5米的直通井,被告承诺在总工程款基础上增加10万元,最终完成工程量为1044.5米,合计工程款375575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现尚欠工程款2139500元。另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项目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现已达到返还条件。原告与被告协商支付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渭南高新区东区电力管廊工程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遇仙大街,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672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田利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思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