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82财保28号
申请人:郭某。
被申请人: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某。
申请人郭某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16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郭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1050165670800000006账户内的存款1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劝宝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辛莫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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