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2240号之一
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住所地: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财政局与被告***、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豫1403民初22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304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现案件已经调解结案,原告民权县财政局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