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2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延川盛达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川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150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川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延川县法院账户转账122925元,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1625元,申请执行人延川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河南丰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