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1675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程开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口镇京黄路中段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黄路中段108号家具城5号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焦红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金海,男,汉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韦玉朝,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邵泮龙,男,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河南中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韦玉朝、邵泮龙、杨金海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豫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19年8月22日提起第一次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7520元(已网络冻结)和一台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案在诉讼期间,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韦玉朝名下的房产一套;
三、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韦玉朝名下在该中心登记有一套房产(本案已保全查封),且本案系首先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在该中心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本院通过电话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达本院并提交了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和一份河南中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申报表;
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前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韦玉朝、邵泮龙、杨金海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被执行人邵泮龙的住所地系深圳市××区某处房产,本院遂查询了该房产的登记权利人并调取了该房产相关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转账流水等证据。因被执行人邵泮龙名下在海口市××一台车辆,后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前往海口市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该车辆,虽系首封,但未实际扣押,故本院未能处置。同日,本院又前往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韦玉朝、邵泮龙、杨金海在该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委托被执行人韦玉朝、邵泮龙、杨金海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的不动产信息。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杨金海在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2套房产,本院遂依法查封了该2套房产,但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未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韦玉朝、邵泮龙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前往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万客隆家具城,依法公告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名下的一幢房产(无证),后经调查,该房产所处的家具城可能会被当地政府外迁或拆迁,故本院未对该房产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同日,本院提起第二次网络查询,除已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网络冻结)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九、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韦玉朝、邵泮龙、杨金海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韦玉朝、邵泮龙、杨金海在该中心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十、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经研究后于2019年11月12日前往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邵泮龙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其女儿邵某男名下的1套房产;
十一、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前往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韦玉朝、邵泮龙、杨金海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韦玉朝、邵泮龙、杨金海在该中心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十二、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分别前往郑州市惠济区财政局、郑州市惠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财政所、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新型办公室,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预期应得的拆迁补偿款;
十三、因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郑州市惠济区中心城区市场外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执行人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所经营的家具城下达了外迁公告,本院遂于2019年12月27日向该两单位出具了函,告知其本案已查封的财产情况等;
十四、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韦玉朝和案外人邵某男名下的房产共2套。后案外人邵某男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且双方正在磋商和解事宜,故本院未对该两套房产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措施;
十五、依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第三人马某下达履行债务通知书,但马某对此提出了书面异议,故本院未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
十六、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提起第三次网络查询,除已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网络冻结)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十七、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2373.18元,该款项已抵扣为本案执行费;
十八、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
截止2020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