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最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1673号
原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6647973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最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商都路通泰路建业五栋大楼D座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35729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董XX,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圆建设公司”)与被告**、郑州最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最慧公司”)、董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丰圆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房屋租金539,6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3月17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为22,304元,剩余利息自2019年5月1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0月7日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榆林北路2号11层1112号房屋交付于被告**,约定租金为人民币10,800元每月,每年合计100000(优惠后价格),租金在每年10月7日前交由出租方,先付后用,水电暖气等费用由承租方据实缴纳。逾期未支付,按照欠付租金的5%/每天计算违约金。被告*党为被告最慧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承租房屋后,将涉案房屋一直交由被告最慧公司实际使用。承租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最慧公司支付租金,但二被告拒不支付,经原告多次要求,2018年5月被告**才九欠付租金事宜与原告进行结算,签字认可自2014年10月7日至2018年12月30日其欠付原告租金共计513,972元,承诺尽快支付。后被告**及被告最慧公司工作人员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17日突然搬离租赁房屋,原告发现后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党及其工作人员,但其所有工作人员均局结原告电话,更未支付2014年10月7日至2019年3月17日期间的任何租金。被告最慧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军均更为被告董XX,被告董XX作为法定代表人及100%控股股东应当对被告最慧公司欠付租金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2019年9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强华英商贸有限公司与**。且案***新区榆林北路2号11层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强华英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虽提供了***强华英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但该证明系2019年4月29日出具,且证明内容显示:***强华英商贸有限公司系郑东新区榆林北路2号11层01号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自2011年起将上述房产委托原告以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出租、处理与上述房产出租的一切事宜与纠纷,包括代为签订租赁合同、代为委托代理人就上述房产租赁事宜进行诉讼、和解、调解等。但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并未以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出租,与证明内容不符。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原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依法应予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