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3847号
原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66479735P。
法定代表人:程开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龙喜,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守忠,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原郑州华信学院),住所地新郑市新郑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代码524100004162322351。
法定代表人:李丽,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超,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2021年5月28日,原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的起诉,属于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俊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牛雅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