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一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民初20979号
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郜玉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欧阳,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开龙。
委托代理人齐明,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6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海涛
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
人民陪审员  崔静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孔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