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恢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程开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口镇京黄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志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中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京黄路中段**家具城**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焦红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金海,男,汉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邵泮龙,男,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关于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河南中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邵泮龙、杨金海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河南中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邵泮龙、杨金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3975680元,执行费1213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市××全路××院××楼××号(不动产权证号:1501217767)房产。于2021年1月18日、2021年2月22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已得拍卖款583200元缴纳执行费后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四、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河南中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足额支付给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800万元后,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免除河南中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杨金海、***、邵泮龙在(2018)豫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担保责任;
七、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需要本院出具调查令。
截止目前本院尚有353402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未全部缴纳。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花园口家具城有限公司、河南中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邵泮龙、杨金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姚晓科
书记员刘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