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终10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申请执行人):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程开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在瑶,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惠,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案外人):**男,女,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英,女,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之妻。
上诉人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圆公司)与被上诉人**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丰圆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起诉。**男、***于同日书面同意丰圆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丰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为43900元,由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为43900元,由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俊宇
审判员  朱 虹
审判员  李建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 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