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8民初5725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成伟,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66479735P,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程开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下欠的工程款667525.5元;2.从2017年4月11日起以66752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垫付的费用17098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垫付的费用100983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郑州花园路万客隆家具城1号楼室内外部分装饰工程承包给原告具体施工,并对承包价格、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等方面做出约定。2016年底,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任务;2017年4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545455.62元,后经原告多方催要,被告仅支付4877930.12元工程款,下欠工程款667525.5元至今未付。被告同时将该欠款事实情况向惠济区劳动监察大队作出了说明。期间,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在向建设方讨要工程款过程中垫付的费用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1.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984173元(包含工程款及垫付费用);2.原告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及基数错误,因被告于2020年1月22日还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万元,且双方并未书面或口头约定利息;3.原告主张的垫付费用100983元,无任何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万客隆家具城1号楼,工程地点位于郑州花园口;承包方式为吊顶包工包料,负责室内轻钢龙骨双层石膏板吊顶,商铺铝格栅,走廊生态木,楼梯侧面铝塑板封边,商铺门头钢结构18厘板封面,铝塑板封面;包清工地砖,卫生间墙地砖和楼梯踏步铺贴;合同总额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确定;包工包料部分为全垫资工程,支付工程款按照被告与业主签订大合同工程款支付约定条款执行;包清工部分施工期间不支付生活费,工程全部完成,经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验收签字认可后一次性结清工程总款的70%,竣工验收达到优质工程后,付至工程款的95%,余5%为质保金,质保金在保修期满1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1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等。2015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主要约定:万客隆家具城室内地砖铺贴事项,为确保工程质量,1-4层地砖铺贴时,应被告及项目要求需留缝铺贴,后期增加填缝工作;经项目和施工班组结合合同价格条款,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在合同价25元/㎡基础上再次增加1.5元/㎡,为二次增缝费用。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万客隆家具城一号楼室内装饰安装工程竣工决算书显示工程造价为49205970.84元。原、被告均认可,案涉工程结算总价款为5545455.5元。
另查明,被告提交的经原告2020年1月6日签字确认的《万客隆***结算及付款明细》中显示“结算金额5545455.5元及2018.3.7付原告带领9人2017.12.5-2018.1的65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4922930元,尚欠687525.5元”。2020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原告494293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依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且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545455.5元及垫付费用65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原告款项4942930元,被告尚欠付原告款项667525.5元,应予以支付,并应自2020年1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费用100983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垫付费用的金额,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其已支付工程款及垫付费用4984173元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667525.5元,并自2020年1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860元,被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潘晓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