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3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开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志伟,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415.5元,由上诉人河南丰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平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