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780号
申请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综合投资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71945J。
法定代表人魏加生。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7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382083。
法定代表人位俊廷。
申请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万二千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