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1财保78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综合投资区长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7194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7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382083。
法定代表人位俊廷。
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8)豫0191财保780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格瑞特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万二千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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