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民终3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春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录,信阳市平桥区平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男,1969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付良,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勇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国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辉、中豫兴达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豫公司)、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公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民、李炳涛,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录,被上诉人王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上诉人中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付良、被上诉人公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飞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系由上诉人河南国茂公司承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案涉工程系从上诉人河南国茂公司转包,原审在没有依法查清具体的责任人的情况下,简单的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当。(2)原判决程序违法,遗漏诉讼当事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是案涉基站土建工程的发包人,该工程具体由谁承包、如何分包以及铁塔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应当依法追加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8)豫1503民初6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国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二审预交诉讼费10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余继田
审判员  刘友成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