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321执15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和标建材有限公司。
负责人:耿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和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21)豫13民终30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702020609200221955的存款606703.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