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321执1549号之十五
被执行人: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书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0202060920022195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6703.3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