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召县人民医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民初4656号之一
原告: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高新区瑞达路96号1幢3层A30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1698702D。
法定代表人:白书永,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伟、黄文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召县人民医院
地址:河南省南召县城区光明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14191054345。
法定代表人:胡跃彬,任院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河南梅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地址:南召县城健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MA45PC4C1K。
负责人:曹文辉,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伟、黄文涛,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召县人民医院、第三人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38.17元,由原告河南恒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延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左小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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